优内西洋大学宿舍内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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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1条 UNEATLANTICO大学宿舍(以下简称”宿舍”)是一所大学住宿中心,其主要目标是为就读于各类中高等教育课程、培训项目及交流项目的学生提供住宿,始终秉持尊重个人尊严与隐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人文素养与学术成长)的核心价值观。

同时,宿舍也可为参与各类学术活动、科研项目及交流项目的受邀教授和嘉宾提供住宿。

此外,宿舍还可依据校际合作、流动交流项目,为其他大学的教授和学生提供住宿;也可为PCTCAN园区内(宿舍所在地)的相关企业人员及社会大众提供住宿服务。

第2条 宿舍的管理依据本《内部管理规章》及《住宿单元租赁合同》执行。

第3条 凡已完成全部行政及经济手续并获准入住宿舍的人员,均视为住宿生。接受住宿生身份即意味着承担本规章及《住宿单元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 住宿生入住规定

第4条 凡就读于大西洋欧洲大学各类教学形式和/或项目的学生,均可申请入住宿舍并预订床位。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宿舍付款申请表,并由缴费人签字确认,以承担按规定条件缴纳费用的责任。

对于已在大西洋欧洲大学注册或正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以及参加流动交流项目的学生,无需提供除已提交给大学的材料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依据宿舍与大学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对于其他大学的学生,须在提交付款申请表的同时附上以下文件:

  1. 身份证件/外国人身份证明(NIE)或护照复印件(视情况而定)。
  2. 所就读大学或院校出具的注册证明。
  3. 近期照片1张。

所有受益于西班牙社会保险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医疗保险卡)。

不受益于西班牙社会保险的学生须提供其医疗保险合同或保单,以便在必要时获得医疗服务。

第5条 仅提交预订申请并不代表预订成功,还需经宿舍管理处发出录取/接受通知、申请人完成预订款项缴纳,以及随后签署住宿单元租赁合同,方可正式确认入住。

第6条 住宿生如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希望继续居住,须在每年3月15日前通知管理处。逾期未通知者,视为自动放弃床位。

第7条 宿舍管理处保留根据住宿生的行为表现及遵守内部规章的程度,决定是否为其续约的权利。

第8条 宿舍管理处保留入住许可权。

第9条 宿舍管理处依据本规章及住宿单元租赁合同,可因行政或纪律原因解除任何住宿生的租赁合同,该决定同时影响其住宿资格及相关服务使用权。

第二章 住宿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住宿生的权利

第10条 住宿生的权利。

宿舍通过管理处保障住宿生享有以下权利:

  • 受到尊重与尊严对待,不因出生、种族、性别、宗教、观点或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条件及情况而遭受歧视。
  • 享有代表与申诉的权利。
  • 享有休息、安静、隐私与保密的权利。
  • 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访客的权利。
  • 享受规定服务的权利。
  • 提出倡议和活动建议的权利。
  • 就相关事项向管理处申请听取意见的权利。

第11条 住宿生的代表制度。

宿舍的集体生活将在住宿生的参与下组织开展,尤其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实现。

住宿生有权参与宿舍生活,并集体保障内部管理规范和共同生活准则的落实。为此,住宿生将选举一名代表,作为与宿舍管理处沟通的中间人。

第12条 住宿生代表负责将住宿生的各项倡议和诉求转达给宿舍管理处,同时传达管理处就宿舍服务运行及住宿生共同生活方面的相关事宜。为此,管理处将定期与代表会面,双方密切合作,共同跟进宿舍各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宿舍管理处可向宿舍业主申请采取适当措施,以回应住宿生通过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13条 住宿生代表由全体住宿生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从自愿参选的住宿生候选人中以多数票选出。每学年的选举须在10月15日前完成,具体条件由宿舍管理处确定。

第14条 住宿生可就宿舍运营情况、行政或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以及任何住宿生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宿舍管理处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管理处将向宿舍业主提交其认为适当的提案,以回应住宿生的诉求,并予以答复。

第二节 住宿生的义务

第15条 宿舍管理处将得到住宿生的积极配合,以保障以下权利在宿舍内的落实,同时考虑到本宿舍的性质,并呼吁住宿生以文明有礼的态度相互尊重:

  • 尊重、和睦相处、有尊严的对待、多元包容与反歧视。
  • 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前提下行使自身自由。
  • 个人隐私。
  • 在规定条件下享受约定服务。
  • 夜间休息与安静。
  • 按规定时间安排探访。

第16条 住宿生须履行因居住在宿舍而产生的经济义务,并遵守本规章所规定的内部管理规范。

第17条 住宿生须遵守的规定。

住宿生须遵守以下与宿舍运营管理相关的规定:

  1. 住宿生须入住所分配的住宿单元。住宿生提出的换房申请,须经宿舍管理处批准,且相关住宿生之间达成一致,方可办理。
  2. 住宿单元内不得安装和使用热水器、炉灶及类似设备。
  3. 不得使用蜡烛或任何会产生明火或烟雾的装置或物品。
  4. 住宿单元内不得饲养任何种类的动物,残障人士使用的辅助动物除外。如需饲养辅助动物,主人须遵守所有卫生和安全规定,对其他住宿生负责,并须在未投保的情况下购买责任险,以赔偿动物可能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5. 公共区域内不得摆放不属于住宿生集体的物品,如音响设备等。
  6. 住宿生须尽力维护宿舍的整洁秩序,包括各自的住宿单元和公共区域。
  7. 住宿生须在规定日期保持房间整洁,允许清洁人员进入住宿单元进行清扫。
  8. 未经管理处事先批准,不得在公共区域、住宿单元外、窗台或宿舍外部放置任何物品。
  9. 维修或修缮请求须通过管理处提供的相应表格提交至管理处,该表格可在前台领取。
  10. 未经管理处批准,不得在宿舍内存放行李箱或其他物品,如获批准,须存放于指定区域。
  11. 不得在公共区域遗留个人物品。
  12. 住宿生须随时配合宿舍工作人员处理涉及安全、设施维护及运营规范的相关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忽视宿舍工作人员在此方面的呼吁。
  13. 在公共区域,住宿生须着装整洁得体。
  14. 不得有侮辱、骚扰或攻击他人的行为,不得破坏住宿生学习和休息所需的秩序与安宁。
  15. 住宿生不得进入标注为限制区域的场所,以及前台、厨房和机房。
  16. 夜间在外留宿须提前在前台填写书面告知记录。
  17. 住宿单元内不接受探访,特殊情况须事先获得管理处批准。
  18. 住宿生有义务保持住宿单元房门关闭。
  19. 住宿单元内不得存放自行车。宿舍在车库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禁止通过车库坡道进出。
  20. 不得在住宿单元墙壁上张贴、粘贴、固定或附着任何物品。
  21. 公寓和/或单间内的人数不得超过该住宿单元的额定容纳人数,如需超员须提前向管理处申请书面批准,最多不得超过2人。
  22. 未经宿舍管理处批准,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宿舍。

第18条 学年结束和/或租赁合同到期时,住宿生须腾空住宿单元,并带走所有个人物品。不得在宿舍内存放任何物品。管理处有权处置所有遗留物品,并视为住宿生已放弃其所有权。

第三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宿舍管理处及其职权

第19条 宿舍管理处为单一负责人制机构,由宿舍业主任命院长/主任一名,负责履行宿舍的全部管理职能。

第20条 管理处同时被授权执行以下职能(但不限于此):

  1. 制定出入、探访及设施服务使用时间表,并可对其进行修订。
  2. 对公共区域遗弃满24小时以上的物品进行处置。
  3. 在提前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下令收缴住宿单元内不符合规定或影响宿舍正常运营及学习环境的物品和设备。
  4. 预先批准在宿舍内为住宿生开展的家教授课活动。
  5. 收集有关工作人员和/或住宿生的意见、投诉或举报信息。
  6. 在程序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第五章规定实施处罚。
  7. 在必要时下令犯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住宿生立即离开宿舍,并须在72小时内向管理委员会申请作出相应决定。
  8. 签订及解除住宿单元租赁合同。
  9. 本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在任何情况下,宿舍管理处均可将纪律管理相关的职权委托给宿舍纪律委员会主任行使。

第21条 管理处保留因维修、安全或违规原因,以及紧急情况下进入住宿单元的权利。

上述权利同样适用于宿舍纪律委员会主任,可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进入住宿单元。

第22条 宿舍管理处将根据住宿生所选择的住宿类型,为其分配相应的床位。住宿生每年可向宿舍管理处申请换房,须提供合理理由,并以有空余床位为前提。

第二节 宿舍对住宿生的责任

第23条 宿舍的责任

宿舍不对园区内发生的物品或财物失窃承担责任。住宿生有责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障自身财物和设备的安全。

宿舍不对停放在园区内的车辆可能发生的损坏或失窃承担责任。

第三节 时间安排

第24条 宿舍管理处将制定各项园区出入时间安排,并监督住宿生严格遵守。

第25条 一般时间安排如下:

  1. 宿舍正门按以下时间开放和关闭:
    • 开门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早上7:00。
    •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早上7:00。
    • 关门时间:周一至周三(工作日)及周日,晚上24:00。
    • 周四、周五、周六及节假日前夕,凌晨4:00。

    超过上述时间后,前台接待员或安保人员仅可在已获授权的住宿生提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允许其入内,且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探访时间在宿舍公共区域(会客室)内进行,时间为上午10:00至下午20:00,宿舍管理处特批的特殊情况除外。
  3. 住宿单元、走廊及宿舍其他区域须在24:00后保持绝对安静,管理处事先批准的突发情况、活动或庆典除外。

第26条 夜间外出

住宿生如不在宿舍过夜,须提前在前台填写Google表单。未遵守此规定者将被视为轻微违规。

第四章 共同生活规范

第27条 严禁组织或实施欺凌新生行为。宿舍管理处和纪律委员会将对任何组织、策划、参与或实施”欺凌新生”行为,或作出被认为低俗、有损他人尊严、令人不快、造成伤害或妨碍其他住宿生的恶作剧,或破坏共同生活、休息与学习所需秩序与安宁的住宿生,启动纪律程序并予以严肃处分。相关行为将依据现行纪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28条 严禁住宿生进入非本人所住的住宿单元,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处明确授权,且人数不得超过2人,同时须获得该住宿单元其他住宿生的同意。住宿单元的住宿生对在该空间内发生的任何违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除住宿生外,仅获授权的访客可使用宿舍的服务和设施(住宿生专用服务和设施除外)。访客不得进入或停留在住宿单元内。访客亦不得在上午10:00前或下午20:00后进入或停留在宿舍内,管理处事先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住宿生须对其访客的行为向管理处负责,并在必要时赔偿访客造成的损失。

管理处为维护安全与和谐的共同生活环境,保留对宿舍设施的”准入权”。

第29条 住宿生如有不在宿舍过夜的情况,须通知管理处,提前在前台填写相应表格,或在无法亲自前往的情况下填写专用Google表单。

第30条 宿舍的设施、服务及公共空间供全体住宿生使用。不得有任何人独占公共资源,妨碍其他住宿生的正当使用权。使用设施和服务时须兼顾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权利。

第31条 在公共区域,住宿生须着装得体,符合共同生活的基本礼仪规范。不得使用侮辱个人尊严的材料,不得有粗俗、攻击性或歧视性行为。

第32条 住宿生不得进入限制区域、前台、厨房和机房。

第33条 24:00后,住宿单元内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会,宿舍所有区域须保持夜间安静,尤其是住宿单元、走廊、楼梯和公共休息室。整个宿舍园区内应避免大声交谈及任何可能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的行为。

第34条 在宿舍内开展或接受任何学科的家教授课,须经宿舍管理处明确批准。

第35条 以下行为被明令禁止:

  1. 在宿舍及其公共区域内持有、消费或操控任何物质,若该物质在外观、气味、消费方式或包装上有合理理由被认定为毒品、麻醉品、精神类物质或其替代品(包括可能与上述物质混淆的产品,如用于吸食的大麻花、树脂或制品),以及参与正在进行上述活动的任何聚会,均在此禁止之列。

    在纪律处理方面,宿舍工作人员通过气味、烟雾、产品外观、相关器具或可观察到的行为等发现的合理迹象,即可作为适用禁用物质消费处罚制度的充分依据。

  2. 在宿舍内持有和饮用含酒精饮料,宿舍工作人员可就此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3. 持有任何种类的武器。
  4. 对住宿生及服务人员实施身体暴力、心理暴力或任何形式的骚扰。
  5. 严禁组织或实施欺凌新生行为,或作出低俗、有损他人尊严、令人不快或造成伤害的恶作剧。
  6. 任何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或排外行为。
  7.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侮辱其他住宿生或宿舍工作人员。
  8. 盗窃住宿生、服务人员或宿舍的财物。
  9. 在宿舍所有区域内严禁吸烟。
  10. 煽动不服从、破坏纪律或拒绝遵从宿舍管理处及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的行为。
  11. 不当使用宿舍名称和代表权,以及在宿舍内外实施有损宿舍形象的不文明行为,或违反宿舍共同生活规范的行为。
  12. 在住宿单元或其他公共区域举行私人派对。
  13. 参与涉及金钱赌注的赌博活动。
  14. 因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住宿生共同生活条件恶化,不当使用公共设施,或严重损坏公共设施及住宿生财物。
  15. 通过窗户、紧急出口或其他非指定通道进出宿舍。
  16. 任何可能依据西班牙刑事法律被认定为违规或犯罪的活动。
  17. 未经管理处事先同意,在公寓和/或单间内聚集超过该住宿单元额定容纳人数的住宿生,且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2人。
  18. 未经宿舍管理处授权,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宿舍。
  19. 饲养任何种类的动物。

如有违反本条所列任何禁止行为,将根据宿舍管理处和纪律委员会主任的判断,被定性为违规行为(轻微、严重或极其严重),并依据本规章第45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35条之二 电动滑板车的使用与充电。

授权与使用条件:

  1. 仅持有有效第三方责任险(可覆盖因使用或充电引发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住宿生,方可在宿舍指定区域内使用和停放电动滑板车。
  2. 住宿生须在宿舍内使用车辆前,向宿舍管理处提交保险复印件。

损害责任:

  1. 因使用或充电电动滑板车而造成的任何损坏、故障或火灾,由该车辆的住宿生所有者承担全部责任。
  2. 住宿生须负责修复物质损失,或向宿舍及受影响的第三方进行经济赔偿。
  3. 上述行为将依据本规章第五章的规定,根据损害程度被定性为轻微、严重或极其严重违规行为。

第五章 纪律制度、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节 纪律制度

第36条 任何违反内部管理规范和共同生活准则的行为,以及任何影响宿舍正常运营的行为,均可由宿舍管理处及纪律委员会主任予以处罚。

第37条 宿舍管理处在必要时与住宿生代表合作,对行为影响宿舍正常运营的住宿生予以警告。如不良行为持续或屡次发生,管理处可将其提交至宿舍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38条 所有被认定为轻微或严重违规的行为,将由宿舍管理处及纪律委员会主任依据本内部管理规范予以处罚。

第39条 若宿舍管理处及纪律委员会主任认定某些行为具有特别严重性,可能依据本内部管理规章构成极其严重违规行为,则须向宿舍纪律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详述相关事实经过。

第40条 宿舍纪律委员会由宿舍院长/主任(担任主席)及纪律委员会主任(担任秘书)组成,负责处理所有违反内部管理规范和共同生活准则的行为、事件及违规情况。

纪律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如票数相等,主席拥有决定性投票权,并可依据本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第二节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41条 违规行为的分类

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严重违规和极其严重违规三类。

尚不构成违规认定的不当行为,可给予警告处理,并记入当事人的住宿档案。

第42条 轻微违规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轻微违规:

  • 夜间外出或过夜,未在宿舍前台留下告知记录(不可抗力情况除外),从而妨碍向家属提供可能需要的信息。
  • 携访客进入住宿单元,未事先向管理处告知,影响安全管理。
  • 不当使用公共物品或他人财物。
  • 在宿舍设施内吸烟。
  • 阻止清洁和维修人员进入住宿单元开展工作。
  • 未经授权在规定时间外进入宿舍园区。
  • 在公共区域穿着不雅,有损公共场所的基本礼仪。
  • 不遵守安静时间规定。
  • 住宿单元内卫生状况不达标。
  • 不当使用紧急求助电话。
  • 未办理订阅或未获授权使用健身房。
  • 在住宿单元内饲养任何种类的动物。
  • 在住宿单元墙壁上张贴、粘贴、固定或附着任何物品。
  • 未经管理处授权,住宿单元内的人数超过额定容纳人数。
  • 在住宿单元内存放自行车,或通过车库坡道出入。
  • 在住宿单元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或物品。

第43条 严重违规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规:

  • 在宿舍内持有和饮用含酒精饮料。
  • 侮辱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安保人员或住宿生。
  • 不当使用宿舍名称或代表权。
  • 扰乱或损害宿舍共同生活及学习氛围的行为,如举行私人派对,或其他危及人身和财物安全或严重损害他人尊严的行为。
  • 严重损坏宿舍家具或住宿生财物。
  • 屡次不当使用紧急电话。
  • 住宿单元卫生问题连续出现三次以上。
  • 屡次未办理订阅或未获授权使用健身房。
  • 同一学年内累计三次轻微违规。
  • 未经宿舍管理处授权,访客进入住宿单元。
  • 允许宿舍外人员和/或未经管理处授权的人员进入或停留在宿舍内。

第44条 极其严重违规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极其严重违规:

  • 对管理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安保人员或住宿生实施暴力或攻击行为。
  • 对住宿生及服务人员实施身体暴力、心理暴力或任何形式的骚扰。
  • 在宿舍及其公共区域内持有、消费或操控任何物质,若该物质在外观、气味、消费方式或包装上有合理理由被认定为毒品、麻醉品、精神类物质或其替代品(包括可能与上述物质混淆的产品,如用于吸食的大麻花、树脂或制品),以及参与正在进行上述活动的任何聚会,将导致住宿生被永久开除。

    宿舍工作人员通过气味、烟雾、产品外观、相关器具或可观察到的行为等发现的合理迹象,即可作为适用禁用物质消费处罚制度的充分依据。

  • 盗窃住宿生、服务人员或宿舍的财物。
  • 组织、积极参与或实施欺凌新生行为,或作出低俗、有损他人尊严、令人不快或造成伤害的恶作剧。
  • 实施任何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或排外行为。
  • 无视宿舍院长/主任和/或纪律委员会主任所代表的权威。
  • 任何严重违反基本文明行为准则的行为。
  • 在宿舍内外发生任何性质的刑事犯罪行为。
  • 拒绝履行或违反住宿单元租赁合同。
  • 同一学期或学年内累计两次严重违规。
  • 通过窗户、紧急出口或其他非指定通道进出宿舍。

第三节 处罚措施

第45条 违规行为的处罚

各类违规行为将被处以以下相应处罚:

  1. 轻微违规: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视情况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 严重违规:书面警告,暂停住宿资格及住宿生身份3至15天,视情况须赔偿或补偿所造成的损失。
  3. 极其严重违规:暂停住宿生身份16至90天;或如宿舍纪律委员会认定,永久开除住宿生并解除住宿单元租赁合同,视情况须赔偿或补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46条 暂停使用权及住宿生身份或被永久开除宿舍,不赋予住宿生要求退还押金/保证金或已付款项的权利,亦不免除住宿生依据已签署的住宿单元租赁合同承担的付款义务。

第47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须在提供应有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住宿生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

若住宿生未按时出席陈述,视为其已放弃并行使了陈述权,对各方均具有同等效力。

涉嫌违规者将获得正式通知。若被认定为极其严重违规,当事人将获得纪律委员会的听取陈述机会。如被处以永久开除处分,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宿舍业主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但复议不影响已作出处分的执行。

唯一附加条款 通用参考说明

本规章中所有以男性通称形式指称职位或人员的表述,均应理解为同等适用于女性和男性。

最终条款

第一条 本规章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由宿舍业主负责处理。

第二条 本规章的修订或变更及其解释权,专属于宿舍业主。

第三条 本规章可在出现新情况或其他需要按照规章规定进行调整的情况时予以修订。

上述任何修订均可通过修改本规章或由宿舍院长/主任签署决议的方式实施。